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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应怎样制定?达到什么标准?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件,它是投标人投标的指南,也是招标人评标的依据。在确定了中标人以后,招标人与投标人要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合同。因此,招标文件在招标完成以后的合同实施阶段仍然起很大的作用。在当事人对合同文件的理解发生冲突时,招标文件是确定合同含义的一个重要依据。招标文件应如何制定,包括哪些内容,达到什么标准,对于招标活动是否公平公正,合同是否能够顺利履行都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我们看到上述规定是原则性的,具体应如何编制招标文件,达到什么标准,仍然没有具体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公布以前制定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文件规定比较详细,可以作为参考。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应当说,有关法规不可能事先对复杂多样工程的招标文件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但是招标文件应有必要的语言和条件足以保证招标全面自由平等的竞争。所有有能力的和适当的投标人都有机会通过平等的竞争获得合同。否则,如果招标文件含糊、不确定,或者不公正地限制投标人,没有充分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的竞争原则,投标人在法律上有理由要求重新审查招标过程,法院也可以考虑判决招标无效。法院的审查依据就是根据具体情况审查有关招标文件能否保证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的原则。但法院在审查招标文件是否适当时也应注意不能要求招标文件100%完全,不能因为文件内容中富有弹性的内容而认定招标无效;也不能理解为所有的投标人都须在同一条件、同一时间同时启动相应的招标邀请。

从各国审判实践看,通常在递交标书以前对招标过程提出异议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在这里我们对承包商的建议是:如果有异议就尽快提出,否则就难以获得适当的法律救济。在实践上常常遇到的情况是失败的投标人即使有权起诉要求对招标过程提出异议,甚至在诉讼中获胜了,他们所取得的也往往只是一纸空文。因为授标已经完成,中标人已经开始施工。在这种情况下,失败的投标人所获得的补偿至多只是准备投标的花费。法院一般不能要求已经开始施工的承包商中止合同,而将合同授予另外的承包商,因为这样将给业主和其它当事人造成太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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