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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书没按要求列明分包商,是否可以接受?

一般招标文件都要求投标书列明承包商欲分包的工程,甚至进一步要求投标人列明分包商的名称。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即投标人没有在投标书中列明分包商怎么办,这个标书是否可以接受?

从招标法的法理上讲,没有列明分包商是一个“轻微的疏漏”,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有关法规有强制性规定,业主就应当拒绝没有列明分包商的标书。

在一个案例中,当地法规要求标书列明分包商。法院认为这是一项实质性条款。一个承包商的报价最低,但在标书的电气分包商一栏注明“无”。这意味着该承包商将自己承担有关电气工作。但实际上,该承包商并未打算自己承担电气工作。在投标的同时该承包商一直在同一个分包商谈判,而且该承包商在工程所在地没有从事电气工作的许可。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认为,尽管该承包商疏于列明分包商没有任何恶意,但由于有关法规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应拒绝该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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