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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后在什么情况下允许承包商撤回标书?一般地说,一旦承包商提交了标书就不能撤回,否则业主就要没收承包商提交的投标保证金(bid bond)或者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ck)。《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表明,只有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就不能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在国际工程招标中,在特殊情况允许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撤回标书或由招标人决定将投标退还投标人,例如《FIDIC招标程序》5·2条规定:“如果偏差(deviations)的性质太大,不可能决定其资金的价值,建议该投标应被判定为基本上不符合要求,并退还给投标人。”[1]国外的判决也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可以撤回标书,这主要是考虑如果按照错误的标书签定合同将对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主要是给承包商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据此,投标人提交了一个标书有重大错误,构成显失公平,可以向招标人要求撤回;若招标人不许,则可提出诉讼或仲裁。 承包商在准备的投标书中有错误是可以撤回的,但通常承包商应举证说明其标书符合下列条件:一、错误是重大的;二、如果按照错误的标价执行合同是显失公平的;三、错误不是因为投标人未履行法律义务而产生的,也不是因为投标人有应受惩罚的疏忽造成的;四、除了没有获得投标人的合同外,业主没有受到其他损失;五、投标人及时将错误通知了业主;六、尽管招标人已经足够细心仍难以避免错误。 在实践上,允许投标人撤回标书的情况通常是下列情况,典型的错误是书写错误和计算错误,或者是对招标文件的解释错误。判断上的错误一般不允许承包商撤回标书。标书错误是由于承包商疏忽造成的,这种情况下,错误的标书没有反映投标人的真实意图。如果他重新计算标书或者其他人再计算标书,这个明显的错误就会被发现和改正。这种错误是可以客观确定的。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和承包商没有达成合意,因此允许承包商撤回标书而不没收有关的保证金,也不必证明对方当事人有欺诈或其他不公平的行为。 承包商要求撤回标书应当在开标以后,授标以前及时给予通知,这时业主没有受到损失,因为业主可以将合同授予其他投标人。 在允许承包商因投标书错误而撤回投标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允许撤回标书是否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也就是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权衡,如果允许撤回标书破坏了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就不能允许撤回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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