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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标书错误而要求撤回投标,能否在开标以后提出?是否要赔偿业主其与实际中标标价的差额?

允许撤回有“重大”错误的标书,或者取消因标书错误重大而签定的合同是一种基于公平的救济手段。有重大错误的投标人及其保证人通常不必承担他的投标价与实际中标价的差额。撤回投标的提出时间也允许在开标以后提出。但也并不绝对。有些法院对时间的要求特别严格,在开标以后提出的标书错误一律不予接受。因此,标书错误的提出是否及时,往往是关系到成败的最重要因素。

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投标一项医院改造项目。开标以后,该投标人发现其投标价低10%。该投标人立刻要求撤回投标。业主要求进行标书错误的确认。标书错误是由于投标人记录一个分包商的价格时发生了错误,他将222,000美元写成了22,000美元。之后业主将合同授予次低价投标人。业主要该投标人对他的标价与实际中标的次低价投标人的标价差额承担责任。

法院强调该投标人及时地提出了撤回标书的请求,并进一步指出,仅仅开标并不能构成对低价投标的接受;即便接受也不能妨碍对错误标书给予公平救济的权利。这样,法院判决该投标人及其保证人都免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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