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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标人的投标有错误,他应当对该错误进行确认;如果他没有进行适当的确认,他就得承担没有确认造成的损失。
在一个案例中,业主招标建造一个健康中心。技术规范中包括一个独立的MMS系统,需要一个独立的制造商制造。由于有特殊的质量要求,招标文件说明业主将给承包商一个附件列明有资格制造MMS系统的制造商。按规定在开标前72小时前应提供该附件,但业主始终没有提供。这样承包商始终也没有取得MMS系统制造商的报价。开标以后,该承包商的报价是1,508,211美元比招标底价低233,000美元。在开标的同一天,承包商通知了业主代表其标书中不包括MMS系统的事实。在口头确认了标书以后,承包商书面致函业主确认其最低标价。合同授予承包商后,承包商要求变更令,增加MMS系统的费用。业主拒绝发出变更令,认为承包商在投标以前没有进行澄清,承包商的确认没有任何保留。
法院认为,业主没有履行其确认的义务,没有澄清承包商的报价是否包括MMS系统。法院认为其他几个因素都表明业主应当确认标书价格:标书价格同招标底价之间有13%的差距;始终没有提供MMS系统制造商名录的事实;没有告知承包商不能提供MMS系统制造商名录。这些情况表明业主应当知道承包商错读了技术规范,没有将MMS系统的价格包括在标价中。业主知道承包商接受合同时对技术规范的解释,没有证据表明业主拒绝过这一解释,那么业主就应当受这一解释的制约,给承包商调整增加MMS系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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