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业主如何利用“解除合同条款”控制承包商背离合同的质量要求?许多施工合同和设计合同包含“解除合同条款(termination clause)”。一个承包商如果不打算修补其质量缺陷可能被终止继续履行合同,即使他实际上在剩余的时间里完全有可能对质量缺陷进行修补。 一般的合同规则是,如果承包商的施工进度太慢,不能表现出有足够的能力或意愿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以前完成施工,则业主有权终止承包商继续履行。但为了应对承包商的抗辩,业主必须仔细研究承包商完成剩余工程的能力,以此支持其解除合同的决定。否则业主的终止决定最终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当涉及施工质量缺陷时,法院的权衡重点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承包商是否有能力或者是否有意愿去修补缺陷工程。而权衡的一个办法是看承包商对业主要求其修补缺陷通知有何表示。如果承包商不能提供足够的意思表示以表明他将修补其缺陷工程,那么,不管在剩余的时间内他实际上能否完成修补工程,他都将被终止。 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对修补缺陷的通知的反应是声称“他不确切知道合同要求的计量单位。”法院认为这是不合乎逻辑的,因为承包商一直明确适当的计量单位。而且考虑到技术状态,其他合同条款以及承包商的实际银行存款,法院认为承包商没有表明其修补缺陷工程的意愿,他对修补工程缺陷通知的反应是不真诚的。据此,法院支持了业主解除合同的决定。在本案中业主并没有审查承包商在剩余时间完成合同履行的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为业主在承包商无意修补缺陷工程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