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有关法律对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责任有相当多的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勘察设计单位因其有缺陷的勘察设计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同时,勘察设计单位还可能根据这些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面临行政机关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我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和五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其中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这些规定的内容包括:一、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五、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六、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七、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于判断勘察人、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是否有缺陷具有重要作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般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遵守的。违反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勘察人、设计人是否有缺陷一般要通过有关专业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才能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