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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向履约保函(performance
bond)的保证人索赔维修缺陷工程的费用,必须在工程完成以后尽快发现工程缺陷并提起诉讼。大多数履约保函要求在指定的日期以前提起诉讼,而通常这一日期短于有关法律规定的日期。法院有时也常常支持保函中的这一约定日期。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国外一个案例中,履约保函规定索赔期限为两年。工程竣工以后,承包商曾应业主的要求返回现场,对工程的一些小毛病进行了维修。在这个维修过程中,承包商设法隐瞒了重大的结构缺陷。最终付款过后三年(超过保函期限,但没有超过法规规定的期限),业主向保证人提出索赔,并指出由于承包商的隐瞒行为使业主不能及时发现工程缺陷,并向保证人索赔。法院拒绝了业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如果当事人存在隐瞒行为或提供错误信息致使当事人不能适当的时间进行索赔,索赔期限限制是可以延长的,但本案保证人没有任何错误,因此不能延长索赔期限。这意味着业主只能根据合同向承包商索赔。
也有些判决认定履约保函中规定的期限限制短于法规规定无效。这种情况大多是保函中约定的期限过分不合理。在国外一个案例中,保函中规定在工程竣工后一天内提出索赔请求。而当地法律规定任何合同的诉讼实效不能少于两年。法院在判决中就认定保函中规定的期限限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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