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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函约定索赔期限如何起算?承包商对于缺陷工程的责任是否也限于保函的期限?

如果合同中对索赔期限约定不明确,法院通常认定保函的起算时刻是在(一年)保修期过后,而不是在工程竣工时算起。

虽然保证人仅仅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对承包商没有维修缺陷工程承担责任,但承包商对缺陷工程的维修责任则可能超过保证人。在一个案例中,法院认定债权人在工程竣工以后八年向承包商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法院驳回了该债权人向保证人提起诉讼,原因是保函中规定的索赔期限已过。

履约保函中规定的索赔期限通常是在工程竣工以后一段时间,而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规定很长的保修期限,如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承包商对缺陷工程的责任期限理应长于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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