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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修期已过,工程质量有问题,法院仍允许业主扣留维修金案【案例】 原告:福建省惠安建设工程发展公司(简称建设公司)。 被告:福建省诏安宾馆(简称诏安宾馆)。 原告建设公司诉称: 1993年2月23日与诏安宾馆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规定建设公司为诏安宾馆承建诏安宾馆五号楼土建项目,应于1993年10月底竣工。由于诏安宾馆一再违约,致使工程拖至1993年12月30日才竣工,诏安宾馆未经验收即于1994年1月3日剪彩营业,但至今仍拖欠建设公司款项1,449,179.77元,其中包括工程欠款699,487元以及工期提前奖励金,因诏安宾馆违约导致的利息、定金损失,多支付管理人员费用、代征税等等。 被告诏安宾馆辩称: 尚欠建设公司工程款699,487元属实。但是,工程未如期完工且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未达法定竣工条件,故建设公司无权要求兑现工期提前奖励金,索赔多支付管理人员费用及利息损失的理由亦不成立,建设公司定金被取消不应由诏安宾馆承担责任。根据合同规定,诏安宾馆有权保留工程总造价的1%即34802.87元为保修款。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建设公司、诏安宾馆双方于1992年11月19日订立诏安宾馆五号楼的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又于1993年2月23日订立该楼主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建五号楼土建项目,要求在1993年10月底竣工;预算造价为263万元,如诏安宾馆资金不到位时,建设公司应带资10%;工程在10月31日竣工验收后,奖金5万元;建设公司提出验收,诏安宾馆应在10天内组织验收;在合同订立后5天内,诏安宾馆应一次性拨给建设公司90.3万元作为备料款,余款视工程进度按建行规定拨付;若诏安宾馆逾期支付工程款,工期相应顺延,并从第11天起按建行计划外贷款利率计算应付工程款利息,承担导致建设公司窝工引起进退场的费用;土建保修一年,从诏安宾馆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起算;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1%。至1993年2月28日,诏安宾馆共付给建设公司人民币32万元。据建设公司提供的有诏安宾馆签章认可的工程价款结算单并依建行有关规定计算,诏安宾馆应付的工程款每月都没到位,截止到1993年9月6日应付327.1万元,实付207万元。[i]1993年10月18日建设公司为工程之需与惠安碧源石材有限公司订立花岗岩机制圆弧石板材购销合同,预付定金及违约赔偿金共2.2万元,后因诏安宾馆提出要更换为不锈钢而未去提货,2.2万元厂方依约不予返还,该事实有诏安宾馆方代表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签字认可。1993年12月30日工程完工,因诏安宾馆急需,在建设公司未对工程质量自检的情况下,于1994年1月3日剪彩营业。2月21日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质监站)应诏安县建委等单位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指出存在问题,建设公司整改后于同年6月27日将有关资料移交诏安宾馆,并书面通知诏安宾馆组织验收未果。10月17日.市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核验,在肯定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及主体分部工程合格的同时,也指出工程存在的屋面细部不细,施工粗糙、隔热层高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地板细磨不足、铝材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并提出整修或扣款的处理意见。11月15日建设公司函告诏安县建委已整修完毕,请求检验后决算。12月19日诏安县建委出具书面意见认为:建设公司已进行整改,但尚有漏缺,应补缺补漏、整改完善。1995年1月12日,诏安建行经决算核定工程总造价(包括基础工程)为3,480,287元。从1993年9月7日至1995年1月28日,诏安宾馆又陆续付给建设公司74.08万元,至此,诏安宾馆共付给建设公司287.08万元。建设公司于1995年10月27日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中发现五号楼墙体多处渗水、霉变。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建设公司诏安宾馆订立的二份施工合同。 (2)双方当事人陈述。 (3)工程价款结算账单。 (4)建设公司与惠安等源石材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及交付2.2万元的收据。 (5)隐蔽工程记录。 (6)漳州市质监站的书面质检意见。 (7)诏安县建行对工程的决算通知书。 法院审理认为: 建设公司与诏安宾馆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如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诏安宾馆承认尚欠建设公司工程款699487元理应归还;对迟延给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及拖延验收时间而给建设公司造成的利息、费用等损失应予赔偿;因变更机制圆形石板材为不锈钢材后不提货致建设公司2.2万元定金被厂方取消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工程未经质检的情况下即投入营业,发现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建设公司未积极创造条件使工程如期竣工,不应得工期奖励金5万元;对利息及费用损失的计算不当,应予纠正。[ii]虽双方订立的保修期已过,但鉴于工程确有渗水等质量问题,可由建设公司按工程总造价的1%给付诏安宾馆作为维修费用。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上述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1995)漳民初字第0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诏安宾馆应给付建设公司尚欠工程款人民币699,487元及利息,从1995年1月29日起至还款时止,按建设银行同期计划外贷款利率计付。 (2)诏安宾馆应赔偿建设公司定金及损失人民币2.2万元。 (3)诏安宾馆应赔偿建设公司因迟延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人民币220242.27元及多支付管理人员的费用人民币1708.74元。 (4)以上应履行的条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7255元,由建设公司负担2255元,由诏安宾馆负担15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工程质量是本案议争的焦点,诏安宾馆之所以不给付工程欠款的主要理由便是工程质量不合格。事实上工程质量也的确存在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从法律规定来看,责任是明确的,即应由发包方即本案诏安宾馆自己承担责任,其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拖欠建设公司工程款是无理的。现行《合同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取消了这一规定。从本案情况看,在诏安宾馆提前使用后,建设公司方也根据质检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最终在主体工程合格的情况下,建行才予以决算。当然,墙体渗水、霉变也是实际存在的,法院正是基于这一点,在保修期已过的情况下,酌情判令建设公司给付诏安宾馆保修金的。 [iii]本案合同规定:工程必须在1993年10月31目前竣工才能得奖金5万元;同时又规定:诏安宾馆逾期支付工程款时,工期顺延,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上述约定各执己见。从诏安宾馆多次付款的时间推算,工程确可顺延71天,建设公司以此作为可得工期奖励的依据。法院则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其理由,除诏安宾馆未积极创造条件使工程如期竣工外,还在于工期顺延已意味着建设公司没有拖延工期,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按合同规定,在11月1日才完工得罚款;另外,则意味着诏安宾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利息、费用损失等。也就是说,工期顺延的法律后果已经从建设公司诏安宾馆权利义务中得到体现。从国外有关判例看,如果合同规定了提前竣工奖金,确定承包商是否能够获得奖金应当将工期顺延包括在内。这就是说,虽然实际竣工日期超过合同确定的日期,但如果考虑到因业主原因和其他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的可以给予承包商的顺延工期,工期确实有提前,则应当给予提前竣工奖。 建设公司的利息、费用等损失计算问题。建设公司按民间借贷利率计息,与合同相悖,采取计息截止一个时期再加入本金一并计息的方式属利滚利,与法不符;对费用损失的计算偏高。法院按双方合同的约定,从诏安宾馆逾期付款第11天起按建行同期计划外贷款利率计息,截止时间为诏安宾馆最后一次付款的1995年1月28日为止,费用损失则根据诏安宾馆拖延验收的时间1994年7月8日(即合同规定接到验收报告10天后)到同年10月27日,共99天,以1994年度建筑行业每日工资额,按二人计。 关于建设公司定金等2.2万元被厂方取消的责任问题。虽合同无涉及,但该事实有诏安宾馆的认可,是因诏安宾馆将机制圆形石板材更换为不锈钢材后不去提货所致,责任明显在诏安宾馆,建设公司对此主张权利是合理的。
[i] 因业主变更,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购买建材而承担的预付款和违约金,由谁承担?——见第462页。 [ii] 保修期已过,工程尚有质量问题,业主可否要求扣留维修费用?——见第463页。 [iii] 实际竣工日期超过合同确定的日期,承包商是否可以取得提前竣工奖?——见第4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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