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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一般有哪些义务?

在我国,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遵守《合同法》、《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决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是双方签订的合同,通常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

一、委托方的义务

1)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

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址报告,以及原料、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以及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

委托施工图设计的,在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2)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勘察设计费。

5)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二、承包方的义务

1)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

2)设计单位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并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交设计文件(包括概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3)初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设计单位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新设计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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