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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起诉他人要求索赔的一个前提是他有某项权利,其权利受到了侵犯。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向他人索赔时必须明确自己的索赔理由。例如,一项工程的设计人与承包商之间就没有合同关系,承包商不能以设计人不当设计违反了合同为由要求设计人承担损失。设计人与承包商都是同业主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但他们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虽然他们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设计人对自己的不当设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承包商可以起诉业主,进而由业主或法院要求设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那么,承包商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设计人呢?尤其当承包商起诉业主有某些特殊困难时,能否起诉设计人呢?我们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国家有关法律对设计单位的责任有许多规定,承包商可以直接根据这些规定起诉设计单位。我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并没有限定只有有合同关系才能起诉设计单位要求赔偿损失。我们理解承包商可以根据侵权理论要求设计人承担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分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的分包商之间,不同的总承包商的担保人之间以及分包商与业主之间一般也没有合同关系。没有合同关系就不能依据违约为由进行起诉,但如果可以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可以直接根据法律起诉没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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