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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商的保函代理人没有取得保函致使承包商未能中标,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承包涉及的事务非常繁杂,不可能都自己独立完成,为此承包商常常聘请代理人从事某些事务。对于代理人的责任,应当根据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范围并考虑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不能不适当地增加代理人的责任。

例如一个承包商雇佣代理人办理保函事务,结果因为代理人没有及时提供保函致使承包商投标失败,承包商起诉代理人要求该代理人赔偿其预期利润。承包商认为,代理人没有取得保函,也没有提前足够的时间通知承包商不能获得保函的情况,使得承包商来不及从其他渠道获得保函。

法院认为,该代理人是承包商的代理人而不是保证人的代理人。是否给承包商提供保函完全是保证人的权利,不是代理人能决定的。代理人只是一个中间人。根据合同,代理人只是被授予权利为他人请求和接受保函申请,只是作为保函申请人的代理人。由于代理人只是承包商的代理人,他对承包商的义务只限于传送申请,及时沟通信息。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代理人违反了上述义务。这样,该保函代理人对承包商没有中标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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