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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函的受益人本应是被代理人,代理人改为自己,法院是否总能支持被代理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行为结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且法律规定代理人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但有的案件比较特殊,法院在代理人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案件中无法支持被代理人。

在一个案例中,业主的施工管理人办理了分包商的保函,保函注明受益人是施工管理人,并注明不能诉讼。结果业主起诉保证人被法院拒绝。业主称,建筑管理人是业主的代理人,保函是为业主的利益签发的。业主进一步指出,业主是建筑管理人的被代理人,这一关系已经披露。根据法律有关代理的规定,业主应当行使保函的权利。法院认为,虽然一般的代理原则是代理人的行为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但保函中注明不得起诉的条款改变了一般的代理原则,业主也就失去起诉分包商保证人的权利。

这个案例比较特殊,但它提醒我们审查保函的重要性,尤其作为保函的受益人或受保函保护的人更应认真地审查保函的内容。然而,在实践中人们收到保函往往看也不看就放到抽屉里,对于代理人所办的事务,被代理人理所当然地认为有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就能够为自己的利益强制执行合同,看来法院的判决并不总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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