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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分包商要求索赔?分包商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业主要求索赔?

在建筑合同中,通常业主与总承包商签定合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定合同,而业主与分包商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这样,业主和分包商之间直接进行索赔就有一定的法律困难。但近年来,整个世界的发展趋势是强化第三人的责任,逐渐突破传统合同关系的责任界限。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关于建筑质量的责任也有类似规定。这样,业主就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直接起诉分包商,也可以起诉总承包商进行索赔了。这时,根据有关规定,法院通常要将把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反过来,分包商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业主,要求索赔呢?

在国外的一个案例中,总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列入了一个分包商的名字,后来总承包商在中标后没有将分包工程授予分包商。分包商起诉业主认为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少数民族企业参加工程施工,分包商信赖了这些规定。分包商是业主与总承包商合同的受益第三人。业主没有要求总承包商执行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赔偿分包商受到的损失。

法院认为,如果有第三方权利的存在,则必须在总承包商与业主的合同中有对第三人履行的承诺。本案的主合同有关少数民族企业的规定中没有对这个分包商的具体承诺。

这个案例表明分包商向业主直接索赔有一定困难。但如果在业主与总承包商的合同中有对分包商的具体承诺,则分包商直接向业主索赔是有可能的。

在我国,有关法规没有对分包商直接向业主索赔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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