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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商是否可以向其他承包商的担保人索赔?

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业主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银行出具的以业主为受益人的履约保证书,保证承包商全面适当履行合同[1]。在该承包商有违约时,业主可以履约保证书得到赔偿当不成问题,问题是其他承包商是否也可以受到该保函的保障。

在一个工程中,业主雇佣了几个承包商,业主与每个承包商的合同中都规定下列条款:“任何承包商都要保证同其他承包商很好地协调,如果承包商耽误了其他承包商的施工,则该承包商直接对受到损失的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条款甲承包商起诉乙承包商的担保人,要求其赔偿因乙承包商造成的甲承包商延误损失。

上述规定相当于业主同甲承包商约定,在甲承包商受到损失时由致害的第三人乙承包商承担,也就是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还得由原来的债务人,即业主来承担。业主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要求乙承包商及其保证人承担责任。由甲承包商越过业主直接起诉乙承包商或者保证人在我国有法律上的困难。

即便在允许受益第三人直接起诉的国家,如美国,直接起诉致害人的保证人也有困难。例如在前述案件中法院审查了保函的内容,认为保函明确规定担保人对与乙承包商直接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和业主承担履约担保责任。由于甲承包商没有直接向乙承包商提供劳务或材料,即甲承包商与乙承包商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因此不能支持甲承包商以受益第三人为由向乙承包商的担保人索赔。



[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文件编写范本》,第96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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