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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商如何限制业主根据“受益第三人”给自己施加的更大责任?业主通常分别同几个承包商签定承包合同,并在合同中加入“第三方受益人”条款来减少自己的责任,例如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商同意,不因其他承包商的作为和不作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向业主索赔;也不因业主与其他承包商有关的作为和不作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向业主索赔。但承包商有权向其他承包商索赔这类损失。”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规避条款,应当对这类条款加以限制。因为在工程施工中,业主是唯一有权终止同任何承包商合同的单位,也是能够对其他承包商施加一定压力以促使其根据合同的进度和其他要求进行施工的唯一单位,而且他也是能够通过融资付款进行控制的当事人。业主在合同中有很大的优势,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这个因素进行权衡。如果业主行为不当应当自己承担其风险,而不能无限制地将责任转移给其他当事人。 对于承包商来讲,合同中加入这类条款并不是情愿的。如果合同中有了这样的条款,要对业主成功索赔,必须给予业主足够的通知,告诉他违反了某些指定的义务,记录相应的合同条款。承包商也可以先试着根据有关合同向致害的第三方索赔,若不成功然后再起诉业主或者将业主与致害的第三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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