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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给承包商的分包商和供应商出具付款保函,保证当承包商不付款时保证人代替承包商付款。这时就有这样一个问题:承包商不支付分包商和供应商,保证人即将面临分包商和供应商的付款要求。保证人这时是否可以要求业主停止向承包商支付进度款。可以想象,如果承包商面临破产或意图诈骗,保证人的利益是受到威胁的。在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决保证人不能强制业主停止支付进度款。在本案中保证人通知业主,承包商没有支付给分包商和供应商,要求业主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业主拒绝这样做,因为当时承包商还在继续施工。法院支持了业主的拒绝。保证人进一步辩称,在保证人要求业主停止付款的两个星期后,保证人通知了业主其准备承接该工程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当停止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但是法院指出,业主没有义务停止付款,因为保证人没有调查目前是否正在付款,也没有提请注意停止付款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法院同时指出本案业主的行为没有过错。
本案看出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有法律上的障碍。但在本案中,如果保证人在同业主的第一次会议上,能够进一步询问:1、向承包商支付了何种费用;2、最后一次付款的日期;3、当时,是否审查了进度付款;再加上保证人要求立刻停止付款并提供代替方案,例如保证它自己支付分包商和供应商。保证人的处境会得到实质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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