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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承包商资金紧张时,履约保函的保证人是否有义务提供资金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在履约保函中,保证人向业主提供保函,保证当承包商不履行合同(违约)时,由保证人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一笔费用。问题是,当承包商资金紧张时,保证人是否有责任提供资金以支持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这笔费用可以理解为是预先支付的费用,即对承包商违约时应当支付的费用的预先支付。在法律实践中普遍接受的原则是如果没有特别情况,在没有书面义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没有义务给被保证人提供资金。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指出: 被告(保证人)对原告(受益人,业主)和其他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有“善意”的义务,尤其在保证人——委托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中,善意并不是为了保护自己免于承担更大的责任和损失而要求被告(保证人)通过预付额外资金,或承担超出其合同的义务,继续支持承包商, 从有关事实可以肯定,如果不是保证人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承包商不可能完成合同履行并支付该合同的开支。但被告作为保证人没有义务提供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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