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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房屋不是交易?

 

李先生将房子与王先生互换,他们到房地产管理单位办理更名手续,工作人员告诉他们需要办理交易手续,且要交纳税费。两位换房人认为,两人只是将房屋产权人姓名对调一下,又不是买卖,为何还要办理交易,还要纳税呢?
    房产互换以前在我国是以房屋使用权的交换开始的,当时人们主要是以生活方便,工作就近来达到互便互利的目的。到了今天,房地产互换不再是单纯的使用互换,房屋的使用权可以互换,其所有权也可以互换。房地产互换,从其性质和属性来说,仍是不同程度的房地产交易行为,因为它涉及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变更,而且必须交纳有关交易税费。现就三类互换分别介绍其关键点:
    一、使用权房屋之间的互换
    关键在于产权人是否同意,如公房互换必须由国家经营出租单位同意办理。其次,超面积或明显收益一方按自愿协商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互换
    关键在于分清所有权性质。房屋所有权变更一方按照正常买卖程序到房地产管理单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正常纳税,使用权不折抵价格。使用权需变更一方到该房屋所有权人处申请变更,并需经该所有权人同意才能成交。
    三、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
    在这里关键是掌握交换价值对等与否。按照我国管理法规,交换产权房屋如经评估审定,价格相等则免交契税。如若交换产权房屋双方价值不等,根据国家有关契税条例,交换双方房屋价值差额,即价值高房屋价格减去价值低房屋价格,应该上交契税及其他有关税收。 房地产互换不是简单的户权人或使用人名字的互换,只有掌握了有关法规,才利于互换双方的谈判,使双方能够真正按需各得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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