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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的儿子15岁,不幸交上了毒友,吸上了毒。由于挥霍无度,李先生之子将李先生以儿子名字登记的房子私下买给了别人,当别人拿着卖房字据让李先生搬家时,李先生才如梦初醒。他教训儿子一顿后,表示愿意偿还房款,而不愿交房子出售。而买房人提出产权证是他儿子的名字,他的儿子也签字同意并已接受了购房款,并且要求李先生限期搬出。实际上,李先生之子与别人签的合约是不能成立的,这是因为:
一、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要具备一定的资格
李先生的儿子15岁,属于未成年人,房地产法规对未成年人购房、卖房有特别的规定,即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购房、卖房的能力,必须由其指定的监护人同意,才能完成。李先生为儿子购房时,虽然可以登其子的名字,但必须到公证处办理监护人公证,由法律认定其子的监护人。假如李先生之子购房时指定的监护人是李先生,则其子售房时,必须经李先生同意,房屋买卖才有可能成立。所以李先生之子不具备独立卖房行为能力,卖房台同不成立。这种实例也适用于由法律特别规定必须指定监护人的情况,如精神病患者等等。
二、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从上面李先生之子卖房前未通知监护人可知,其卖房并非出于自愿。
三、卖房合同内容不能违背法律与社会公德
合同的内容系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李先生的房屋因其子欠毒债而被迫卖给买主,既违背了《民法通则》,又违背了其他法律条款和社会公德。
四、卖房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不仅要求内容合法,而且其表现形式也要合法。房屋买卖合同属要约格式合同,应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方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购房人在登记产权人姓名时,要考虑清楚。如想直接合记子女或其他未成年人名字,一定要严格履行监护人的权利,管好被监护人的房地产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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