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页

建筑法 房地产法 法律法规 相关网站 常用资料 专业律师 最新动态    


房改单位自己发证有效吗?

 

李先生参加单位的房改,发放产权证时外形虽和房地产管理机关发放的产权证一样,但发证单位却是本单位房改办,而且产权证是由房改办公室自己印制的。他不放心,到单位房改办公室去咨询产权证为何不是由房地产管理局发放,房改办告诉他两种证件都是一样的。当李先生想把房改的房屋再转让时,房改办说不能办理,再转让已不属于他们的管理范围。李先生去找房地产管理部门,他们说产权证不是他们发放的,而且原档案上记载的产权人是李先生所在单位,档案上没有李先生的房改记载。既然李先生不是产权人,管理机关当然不能给予办理过户手续。
    这里涉及到的是每位房改购房人切身利益的一个问题,即是否只要按照房改文件交钱买房领取证件就行了?这个“证件”的重要性尚未被更多的人认识。
    国家建设部规定:房改售房的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只能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印制与颁发证明房屋权属关系、带有确权性质的任何证书。建设部曾就湖北省直属房改办给省直届单位颁发自己制作的房屋所有权证,发出函件指出,单位给自己下属职工房改发证,将会造成管理混乱,且房改办按照房改产权收取费用,而房改购房者没有得到法律保护的所有关系,对产权人将来的合法权益产生极大的影响。
    这些自行发放房改产权证的单位,表面上是为职工办证提供方便,其实只是让职工享受了使用权,产权关系未变,职工未真正享受到房改带来的住房优惠。
    国务院在文件中指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作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
    如以成本价购买的房产,在《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为:产别:“私产”,登记:“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总价款XXX元”。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记载为“私产(部分产权)”,注明“标准价房,总价款)XXX元,在售房单位、产权比例为x%(个人)”。在以上详细记载中,总价款是指实际单价与建筑面积的乘积,而不是指按规定折扣后的实际付款额。从《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时间可以计算房改房允许进入市场的时间。
    所以,房改房屋的产权证只能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才合法有效。另外,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单位补贴房、解困房都应如此。
    对于上述李先生这种情况,国家也有规定:单位自行印制的产权证已经颁发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宣布无效:颁发部门(或单位)应立即停止这一行为,限期将已颁发证书收回、销毁,重新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和领证。

 

 

050.gif (6450 字节)

 本网站对法律问题的解答仅供参考,不能直接运用于当事人的具体案例中去。律师的法律服务要根据具体 案件考虑相关的许多因素,因此,如果要得到具体的法律帮助,应当聘请律师并建立委托关系。 咨询电话:01051916308;86957645;13522129553;

 Email: jianzhufa@163.com          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