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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申报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作了明确规定。也就是在房地产交易中既充分尊重买卖双方的意见,同时为保证国家收入而实行必要的监督。
在为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时,应依法纳税,其主要计费依据是双方申报的成交价。如税费率若为10%,而经国家认定的双方申报的成交价是10万,则双方要交纳税费1万元。
一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为了偷税漏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时,故意将房价报低,以便降低税费,偷税漏税。其实,这样做既危害国家,也危害自己的切身利益,我们看一则案例
产权人蔡某将房屋以4万元卖与韩某,双方为偷漏国家税费,隐瞒房价,签订了两份转让协议,一份是起初的价格4万元,并载明由买方韩某先付给蔡某2万元,手续办完后,再付剩下的2万元;另一份是虚假的价格2万元。办完过户手续后,韩某办理了产权证。这时意外的事发生了,蔡某找到房地产管理机关,要求撤销刚刚办完的交易,因为房屋过户以后,韩某不付给他剩下的2万元购房款。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规,对双方进行了处罚。在房地产流通领域中,类似这种两纸协议的案件屡见不鲜,它极大地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给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虚假的依据。如购房者想要把购买的房屋拿去抵押,有关估价部门评估的价格也会大大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因为大家都瞒价,那么统计出的市场价格会大大低于真实的市场价格,购房者也就不能贷到正常的款项。
所以,愉税漏税,真正危害的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应如实申报价格,税费不能省!
故意少报成交价以图偷税漏税是违法的,那么购房者如实申报房价而交纳的税费是否都是合理的呢?
李先生拿着一大堆收费收据找有关专家咨询,诉说他买房签台同时,开发公司告诉他,他们公司有很多熟人能办理手续,这样,李先生就委托开发公司去办理房地产权证。没想到去领证时,公司递过一堆票据,要求他付钱拿证,可他总觉得不踏实,特地拿着票据谓人帮他判别,经清理,几乎有一半的交易税费不应该由他承担。
国家对房地产交易税费有明确的规定。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购房活动中有些税费是不应该由购房方承担的。购房者购房时,由于不了解有关规定,往往由开发商代办或由管理单位说了算而多出不少“冤枉钱”。而开发商或有的管理单位让购房者交纳没有依据的税费,也是非法的。
为了让更多的购房者清楚自己的纳税权益,现将应交纳税费的有关政策及防范纳税陷阱的措施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法规
按照现行的房地产法规,大致可分为三类
1.税类。主要有工农业税收附加、印花税等。
2.费类。主要有审核登记费、评估费、工本费等。
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这些税费计算的依据也分为三类
1.按评估成交价格的百分之几收取。如契税为成交价的3%~5%。
2.按成交面积每平方米收多少钱。
3.按成交起数计算,如工本费每起5元等。
二、交纳税费陷阱与误区
1.“过路搭车”:开发商或售房者在代理客户交纳税费过程中,自行硬性搭进一些收费,如“代理费”、“办证手续费”、工本费外之“工本费”、“附加费”等,这类收费无法规依据,属乱收费。
2.“颠倒黑白”:开发商(售房者)办理产权证件时,谎称买方愿承担某些费用,有意混淆纳税对象,把一些本该由开发商交纳的税费,计算到购房者名下。如房地产买卖中的“房地产转让营业税”、“勘估费”等,这些税费本该是由卖方交纳,而往往开具的票据却是买
方。
3.“瞒天过海”:在纳税承担份额上弄虚作假。如有些税费,按规定应由双方各缴一半,而开发商(售房人)却将自己应承担的一半全部改由购房人承担。
三、防范之道
1.购房者在交纳税费时,能亲自去管理单位的,尽量亲自去交纳。
2.看清交纳税费的科目是否有国家或地方批准文件。
3.你买房的实际情况是否与交税(费)要求一致。
4.分清承担税费的份额,是一方承担,还是双方负担。
5.给你出具的纳税(费)票据是否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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