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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签署了一份商品房合同,其中有一条就是“除了不可抗力因素外,开发商最迟x年x月x日必须交付使用。否则以违约论罚”。到了交付日期,开发商以银行不贷款,工程无资金开工为由,未能如期履约,李先生不得不向法院起诉。开发商则辩称,合同中注明了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可延期交房,而银行不贷款是不可预见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他们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的合同纠纷中,这个“不可抗力”成了众多开发商交付延期的理由,那么“不可抗力”到底是怎样的概念呢?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对“不可抗力”作出明确规定,即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据上述规定,不可抗力表现为一种客观情况,且该客观情况的出现时须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个条件。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二、发展商辩称之理由不构成“不可抗力”
开发商常常以不能贷款、天气恶劣、材科运输困难等各种理由来拖延交付时间,而这些因素并非完全不能预见。再者,不能贷款、材料运输中如有不可抗力也是以发展商和供应商、银行为主体,其范围仅限于信贷、材料运输的法律关系中,与购房人同开发商法律关系中的商品房销售无关。
三、“不可抗力”中的陷阱
房地产开发过程环节多、周期长,发展商确定交屋日期时,必须综合各种因素,作出决策,才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而在现行的房地产销售中,一些开发商过分依赖“不可抗力”来逃避法律责任:
1.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2.契约签订后,由于政府颁布新法规或修改原法规而影响楼宇按期交付
3.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
上述事件,不具备不可抗力的三个必备条件,即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在契约中将此列入不可抗力款项,则将因违反法律规定,
成为无效条款,发展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行使抗辩权,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购房中应多个心眼,不要因“不可抗力”,让开发商的不法行为合法化,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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