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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新颁布的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09号文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本着方便广大职工、保障资金安全、确保专项使用的原则,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简化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凭单和证明材料,改变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划转方式。
  据了解,新规定不久将变成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为此,我们请权威机关介绍了简化手续的具体情况。
  
  问:住房公积金支取凭单是如何简化的?
  答:从10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支取凭单简化为:单位一次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5人以上的,经办人员可汇总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份(一式四联),并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明细表》一式4份,明细表内填写职工姓名、职工账号、支取原因、支取本金、支取利息、支取合计等内容,加盖单位财务章办理支取。

  问:如果购买公有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是怎样简化的?
  答:职工因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时,证明材料也予简化,可由本人提供购房款收据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也可由售房单位房管部门统一出具购买公房证明(附购房职工名单,须有经办人签字和房管部门章)办理支取。一次付清房价款的只能在付款日以后1年内一次性支取,分期付款与贷款的职工在付(还)款期内每年可支取1次。

  问:如果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是怎样简化的?
  答:也是相应简化了证明材料。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向银行提供购房发票复印件办理支取。而且,贷款购房的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向银行提供的支取证明材料由《借款合同》复印件改为《代扣还款委托书》复印件。未办理代扣还款的,仍可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

  问:离退休职工如何支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因离退休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可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也可由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出具离退休证明(须有经办人签字和人事或劳资章)办理支取。

  问:住房公积金的划转方式有哪些改变?
  答:改变支取资金的划转方式。职工部分支取或销户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均直接划入建行公积金查询卡上的个人普通储蓄账户,职工可随时持卡到建行储蓄网点或ATM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现金。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支取手续时,只需携带经办人身份证、支取证明材料及支取申请书,不再携带职工本人身份证。手续办理完毕,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职工查收。

  问:单位要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吗?

  答:住房公积金开户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卡。职工个人应及时检查查询卡的使用是否正常,不能正常使用或丢失的,请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更换或补办查询卡。尚未办妥或丢失查询卡的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仍可按原规定选择现金或转账支取方式,同时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

  问:已在去年底前付清购房款而且至今未动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何支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最新规定:1999年12月31日前已付清购房款且至今未动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过期将不予受理(贷款购房职工除外)。

  问:单位是否能出具住房公积金超期支取证明?
  答:单位可以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超期支取证明。但是,如若出具虚假的超期支取证明并造成违章支取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违章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外,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摘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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