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企业法人共同出资设立,并签定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协议书,拟定公司章程,明确投资、分成比例。
2.外埠、外资企业在京从事开发业务,应以合作方式成立项目公司,发起单位中至少应有一家是市建委已批准的,具备在京从事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法人。申请成立中外合资开发企业向市建委外经处审核办理,开发办会签。
3.申请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预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预登记手续,并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凡。
4.申请单位应提交申请成立开发公司请示,说明成立开发公司的目的、开发建设的项目简况及发起单位已具备的条件。
5.在北京8个城近郊区成立开发公司,注册资金须在1000万元以上;在远郊区县成立开发公司,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以上。申请成立时应提交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股东出资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额的80%。
6.在京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具有符合规划建设条件的开发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市计委、建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复印件、市规划局规划或要点条件通知书的复印件;危改项目应提供市、区
危改办批准的立项批复,及拆迁安置房源落实情况的报告。
7.联建、合建项目应提供主管部门(局级以上)批准用地文件。
8.成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名以上的土建工程师、一名以上会计师及经济师,申请成立时应提交职称技术人员的复印件。
符合以上条件,建委核准批复成立开发公司,申报单位持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