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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批准外国建筑企业进京承包工程办事程序
(1)由建设单位提出外国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工程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和文件。
(2)报市建委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外国建筑企业填写"外国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工程申请表"。
(3)办理招标、外管、工商、税务等手续。
(4)领取"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
(5)"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每承接一项工程应报市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市建委在资质证副本加盖备案公章。
2.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企业办事程序
(1)合资的中方向市建委提出申办合资企业请示,并提供中外双方合资意向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及承接工程简况等。
(2)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签署市建筑行业管理初审意见。
(3)到合资中方的主管上级单位办理立项、可研、合同、章程审批手续。
(4)向市经贸委领取中外合资企业批准书。
(5)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
(6)凭中外合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费报告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7)根据建设部建建(1995〉666号文件和建建(1995)533号文精神,领发放工企业资历等级证。
3.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办事程序
(1)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向市建委提出申办企业的请示,并提供以下资料:
1. 中外双方合资、合作意向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立项报告);
3. 中外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 规划方案、规划部门审批意见;
5. 外方资信证明。
(2)根据合资、合作公司申请及开发条件,由外经处征求开发办意见后,再拟文批复,并报送委主任审批。
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建材生产企业办事程序
(1)由合资卢合作的.中方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中外双方合资、合作意向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立项报告);
3. 中外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建筑用地规划审批意见;
5. 外方资信证明; 有关水电等能耗及环境环保部门意见。
(2)由外经处征求建材行管办意见后,再拟文批复,并报送委主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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