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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拟申请设立的市属监理单位应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的请示; "请示"中应扼要说明成立监理公司的宗旨,组成人员的数量、素质状况,从事何种类型的监理业务(例如:工民建工程、市政工程、公用工程或港口码头工程等)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等。
(2)应有如下附件:
①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从事专业及个人技术简历,同时具备的必要条件是在职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离、退休和返聘、外聘人员不得担任此职务;
②公司所在办公场所的地址及有关证明条件;
③注册资金数额及证明文件;
④拟担任监理业务的人员一览表,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从事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编号,人事部门对上述人员担保的证明文件;
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内容应符合公司法规定要求起草〉。
(3)填写"监理单位设立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委主管领导审批后,核发"临时资质证书"(两年后根据业绩定级),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据此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锁取"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税务局、审计局、统计局等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4)对政府部门、施工企业、承发包公司、房屋开发公司、建筑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成立监理公司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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