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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能不能提前收回?

 

李先生将房子出租几年后,想收回自己住,可是租约未到期,如果强行收回算不算悔约呢,按照合同,李先生还要承担一大笔赔偿金,他只好推迟自己的生意,等着租约期满。
    李先生并非完全没有路子可走。因为根据房屋租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覆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根据以上规定,李先生和租房人都可以提出变更,悔约方应当承担对方的损失。
作为出租人,李先生还可以根据以下条款检查承租人的行为,如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李先生也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租房人赔付: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因此,在房屋租赁期内,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相互协商变更条约,如承租人有违现行为,出租人也可以依法解约,强行收回。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对于承租人同样制定了保护性规定,如
    一、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如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厦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即买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三、出让人在租贷期内死亡,其继承人应当继续覆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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