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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愿签订的结算书虽然与工程实际有差距,仍得到更高法院的支持。
当事人自愿签订的结算书虽然与工程实际有差距,仍得到更高法院的支持。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1678号一案中,2012年8月28日,发包人天浙公司与承包人南通公司签订了《老城商业广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南通公司提交的《结算书》载明:2013年12月10日,南通公司向天浙公司报送《结算书》,并附施工单位预算书。经核验,完成主体封顶工程结算金额为54,155,753.32元。天浙公司代表张增源及南通公司代表何昌於分别在《结算书》上签字并盖章,落款日期为2013年12月12日。天浙公司加盖老城商业广场工程部公章,南通公司加盖老城商业广场工程项目部专用章。
【裁判观点】
更高法院认为,但上述陈述不能否认南通公司与天浙公司一致确认天浙公司应向南通公司支付工程款、垫资款及利息、误工损失、机械租赁闲置费等共计54,155,753.32元的事实。即该《结算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本院据此认定天浙公司应向南通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垫资回报和违约金、工人误工损失等共计54,155,753.32元。
关于工程款、违约金、工人误工损失的具体认定。南通公司提交了其与天浙公司签订的《结算书》,载明完成主体封顶工程结算金额为54155753.32元,其中桩基工程3066513.79元、护坡降水工程4164482.83元、土方工程2672806.25元、地下室部分11651201.68元、主体结构+0.00以上部分32600748.77元。虽然南通公司在诉讼过程中陈述结算款54155753.32元中包含14038925.91元垫资款及利息补偿,且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工人的误工损失等都在里面,包括机械租赁闲置的费用等”,天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增源在接受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询问时也陈述结算款中包括垫资回报和违约金。但上述陈述不能否认南通公司与天浙公司一致确认天浙公司应向南通公司支付工程款、垫资款及利息、误工损失、机械租赁闲置费等共计54,155,753.32元的事实。即该《结算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本院据此认定天浙公司应向南通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垫资回报和违约金、工人误工损失等共计54,155,753.32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天浙公司实际支付南通公司工程款3,400,000元,并代付材料款4,121,972元,共计7521972元。因此,天浙公司实际欠付南通公司46,633,781.32元(包括垫资本金和利息补偿,以及工人误工损失等)。因天浙公司与南通公司结算款中已包含工人误工损失,对南通公司主张天浙公司另行向南通公司支付工人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只要承发包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更高法院总是倾向于认可。本案也是这样,尽管一审法院也表述了《结算书》的若干不合理之处。在本案中,承发包双方有两次达成合意的情况,一则双方共同达成了《结算书》;再则,双方在一审达成了调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坚持推翻已经达成的合意确实有违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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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5:46业主与发包人结算后,又核减工程款,法院亦核减承包人应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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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4:58约定结算书交发包方内部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交给承包人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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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3:31政府对定额进行调整,法院据此计算工程价款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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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2:47发承包各有决算,法院按发包人审核数为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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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2:02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同,法院判按招投标文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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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1:16造价定额约定不明,按有利于守约方的原则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