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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定额约定不明,按有利于守约方的原则选取。
造价定额约定不明,按有利于守约方的原则选取。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1365号一案中,2013年7⽉1⽇,发包人恒平公司与承包人⼴西一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青海应录集团职工住宅楼。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适用04定额还是16定额的问题,双⽅当事⼈所签合同约定,如恒平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工期顺延。从合同履⾏情况可以看出,恒平公司一直存在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形,为此双⽅曾达成多份协议,包括用商铺抵顶工程款,故⼴西一建可以顺延工期,⽽对于顺延后的应竣工⽇期,双⽅并未约定,且恒平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工期拖延系⼴西一建的原因造成,故恒平公司对迟延竣工负有责任,将未完工程造价按16定额进⾏计算并扣除对⼴西一建显有不公,故对未完工程价款应按04定额予以认定。综上,一审法院对⼴西一建未完工程价款按04定额含装修部分造价15,253,946.52元予以确认。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工程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标准。工程定额除了规定有数量标准外,也要规定出它的工作内容、质量标准、⽣产⽅法、安全要求和适用的范围等。
在三种计价标准中,约定价格标准是⾸要选择,市场价格标准是第二选择,定额标准是最后选择。
第一,对于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成全面施工内容的,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只要质量合格,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进⾏结算;对于未完工程与超范围工程,“原则上仍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也就是通过⽐例法求得约定计价标准并据此结算。
第二,如果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不明确的,或相互冲突⽽无法确定应当执⾏的价格标准的,或按照⽐例法求得的计价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或定额标准。
第三,由于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与定额相⽐,建设⾏政主管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当事⼈更公平,所以在这两者之间优先选择市场价格。
本案发包人恒平公司有明显的违约行为,法院按有利于守约方⼴西一建的原则来确定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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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5:46业主与发包人结算后,又核减工程款,法院亦核减承包人应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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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4:58约定结算书交发包方内部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交给承包人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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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3:31政府对定额进行调整,法院据此计算工程价款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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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2:47发承包各有决算,法院按发包人审核数为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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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2:02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同,法院判按招投标文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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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1:16造价定额约定不明,按有利于守约方的原则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