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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同,法院判按招投标文件结算。
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同,法院判按招投标文件结算。
【案情简介】
在(2020)更高法民终355号一案中,2014年1月6日,发包人华恒公司与承包人中冶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生活基地一期工程。
关于高层超高增加费按标准计取后金额为758,369.64元应否计入工程总价款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超高降效费用按标准的计取”,但在《补充协议》中又约定“超高降效费用按标准计取原合同标准不予执行”。由于《补充协议》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因此,该费用应按《补充协议》约定执行。但是对该条款的内容,双方有不同解释,中冶公司认为应按涉案工程的招投标文件《竞争性合同谈判文件》记载的“超高降效费用按标准的70%计取”;而华恒公司则认为不应计取该项费用。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超高降效费用一般应当予以计取,同时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超高降效费用按标准的70%计取较为符合法律规定与当事人意思表示,故应增加超高降效费用758,369.64元×70%=530,858.75元。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对应于最新的司法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该司法解释的意图是明确的:尊重当事人招标投标确定的合同内容,不允许在招标以后又背离招投标的内容确定合同内容,这样就架空和废弃了招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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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5:46业主与发包人结算后,又核减工程款,法院亦核减承包人应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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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4:58约定结算书交发包方内部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交给承包人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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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3:31政府对定额进行调整,法院据此计算工程价款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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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2:47发承包各有决算,法院按发包人审核数为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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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2:02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同,法院判按招投标文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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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1:16造价定额约定不明,按有利于守约方的原则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