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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各有决算,法院按发包人审核数为基数确定。
发承包各有决算,法院按发包人审核数为基数确定。
【案情简介】
在(2020)更高法民终771号一案中,2013年3月31日,发包人煜凯丰房产公司与承包人中苑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居然之家马鞍山店工程。
施工结束,双方就工程款支付产生争议。中苑建设公司主张应当按照其报审价112,617,740.98元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煜凯丰房产公司主张应按照其委托的安徽博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审核报告审核书》中记载的审核价86,655,658元结算工程价款。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决算报告在取费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而煜凯丰房产公司的取费标准更符合合同约定(后面详细论述),同时煜凯丰房产公司的审核结算价实质是债务人的自认,一审法院决定以煜凯丰房产公司自行委托的审核数86,655,658元作为计算基数。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双方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差距是25,962,082元,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远超承包人的通常可得利润。法院的逻辑应当是安徽博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一个第三方,更可信。但其实,安徽博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由发包人聘请的,完全可能按照发包人的意图进行工程款结算。因此,本案判决结果是可以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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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5:46业主与发包人结算后,又核减工程款,法院亦核减承包人应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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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4:58约定结算书交发包方内部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交给承包人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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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3:31政府对定额进行调整,法院据此计算工程价款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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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2:47发承包各有决算,法院按发包人审核数为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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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2:02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同,法院判按招投标文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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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1:16造价定额约定不明,按有利于守约方的原则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