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一站式服务平台!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13501188803
建筑法律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联系人: 建筑法王律师

手机:13501188803

电话:010-83905282; 010-65288888

邮箱: jianzhufa@163.com

微信: jianzhufawang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三层

工程价款

发承包各有决算,法院按发包人审核数为基数确定。

作者: 点击:349发布时间:2021-12-29 10:02:05

发承包各有决算,法院按发包人审核数为基数确定。

【案情简介】

(2020)更高法民终771号一案中,2013331日,发包人煜凯丰房产公司与承包人中苑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居然之家马鞍山店工程。

施工结束,双方就工程款支付产生争议。中苑建设公司主张应当按照其报审价112617740.98元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煜凯丰房产公司主张应按照其委托的安徽博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审核报告审核书》中记载的审核价86655658元结算工程价款。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决算报告在取费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而煜凯丰房产公司的取费标准更符合合同约定(后面详细论述),同时煜凯丰房产公司的审核结算价实质是债务人的自认,一审法院决定以煜凯丰房产公司自行委托的审核数86655658元作为计算基数。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双方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差距是25962082元,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远超承包人的通常可得利润。法院的逻辑应当是安徽博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一个第三方,更可信。但其实,安徽博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由发包人聘请的,完全可能按照发包人的意图进行工程款结算。因此,本案判决结果是可以商榷的。


相关标签:
新闻资讯
相关案例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010-83905282; 010-65288888




公司电话

13501188803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