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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结算书交发包方内部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交给承包人的有效。

作者: 点击:368发布时间:2021-12-29 10:03:33

约定结算书交发包方内部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交给承包人的有效。

【案情简介】

在(2020)更高法民再212一案中,20137月份,承包人建安公司与发包人火电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工程名称:神华国能焦作电厂有限公司异地扩建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工程款须经发包人内部多部门审核后再支付,发包人以工程款未经其经营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审核,付款条件不成熟。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第4.1条约定,下余10%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项目部经营管理部门将所有结算资料报甲方经营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审核,审核后再支付。但火电公司项目管理部门经其内部多个部门对结算书进行审核签字后在没有报请其经营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审核的情况下,将结算书交给了建安公司,说明火电公司放弃了经营管理部、监察审计部的审核。建安公司据此提起诉讼要求工程款,并无不当。

从结算书的形式看,虽然结算书上只有报审金额,没有审定金额,但报审金额也是经过火电公司项目经营部多个部门审定的。结算书上的审核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系火电公司的全资股东。火电公司没有经过该审核单位的审核将结算书交给建安公司也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因此,火电公司上诉称结算书没有审核部门的签字盖章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本案最重要的规则是:发包人内部机构的审核程序并不影响对外的效力。发包人已经将结算书交给承包人就意味着双方就此达成了一致,而且考虑到结算书已经项目经营部等多个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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