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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后可以要求剩余工程款。
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后可以要求剩余工程款。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1192号一案中,2011年7⽉18⽇,银古公司(发包⽅“甲⽅”)与苏中公司(承包⽅“⼄⽅”)签订《银古花园补充协议》。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综上,涉案已完工工程造价为84,858,162.14元,扣除银古公司已付工程款52,407,900元,对剩余的工程款32,450,262.14元,银古公司应当承担给付责任。因苏中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工程不符合设计与合同约定,该部分工程的修复费用11,037,099.30元,应由苏中公司承担,该项费用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后,银古公司还应向苏中公司支付工程款21,413,162.84元。
更高法院二审认为,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银古公司已在本案中提起反诉,主张由苏中公司承担修复费用,并在一审时申请对工程修复⽅案及修复费用进⾏鉴定,可以此认定银古公司认可工程经修复有使用价值。二审中银古公司⼜以工程未进⾏实际修复认为支付工程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工程款,⾃相⽭盾。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参照上述鉴定意⻅由苏中公司承担修复费用,视为工程验收合格。银古公司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应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我们注意法院的逻辑:发包人索赔修复费用,等于默认工程经修复后能够成为合格工程。法院因而判定承包商承担修复费用,而发包人接收工程并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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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13:50保质期内的质量缺陷承包人未积极反应,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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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13:06工程验收合格后,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质量问题按保修处理,不能要求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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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11:56合同解除后其他公司进驻,发包人不能再提出质量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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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11:19发包人应在审查期内或保修期内提出质量请求,否则法院对质量异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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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10:27施工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投入资金利息损失和预期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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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9:37工程修复费用中包含5%的不可预见费,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