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一站式服务平台!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13501188803
建筑法律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联系人: 建筑法王律师

手机:13501188803

电话:010-83905282; 010-65288888

邮箱: jianzhufa@163.com

微信: jianzhufawang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三层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后可以要求剩余工程款。

作者: 点击:319发布时间:2021-12-29 10:07:11

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后可以要求剩余工程款。

【案情简介】

2019更高法民1192一案中,2011718⽇,银古公司(发包⽅“甲⽅”)与苏中公司(承包⽅“⼄⽅”)签订《银古花园补充协议》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综上涉案已完工工程造价为84858162.14扣除银古公司已付程款52407900对剩余的程款32450262.14银古公司应当承担给付责任。因苏中公司在施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工程不符合设计合同约定该部分程的修复费11037099.30应由苏中公司承担该项费从剩余程款中扣除后银古公司还应向苏中公司程款21413162.84元。

更高法院二审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程施合同且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发包⼈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应予持;()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承包⼈请求程价款的不予持。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事责任”的规定。

银古公司已在本案中提起反诉主张由苏中公司承担修复费用,并在审时申请对程修复⽅案及修复费进⾏鉴定可以此认定银古公司认可程经修复有使价值。审中银古公司⼜以程未进⾏实际修复认为程款条件未成就拒绝程款⾃相⽭盾。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参照上述鉴定意⻅由苏中公司承担修复费用,视为程验收合格。银古公司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应程款的理由不能成⽴。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我们注意法院的逻辑发包人索赔修复费用,等于默认工程经修复后能够成为合格工程。法院因而判定承包商承担修复费用,而发包人接收工程并支付工程款。


相关标签:
新闻资讯
相关案例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010-83905282; 010-65288888




公司电话

13501188803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