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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投入资金利息损失和预期租金损失?

作者: 点击:329发布时间:2021-12-29 10:09:39

施工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投入资金利息损失和预期租金损失?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1668号一案中,2010年之后,针对和昌国际城I、Ⅱ期工程,发包人和昌房地产公司、和昌置业公司与承包人葛洲坝建设公司签订了五份备案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六份《协议书》。

【裁判观点】

更高法院认为,酒店式公寓因施工不当导致质量不合格,原审法院基于和昌房地产公司的诉请,确认解除和昌房地产公司与葛洲坝建筑公司就酒店式公寓形成的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认定解除的时间点为葛洲坝建筑公司收到对方起诉状的2015119日。

原审中和昌房地产公司诉请葛洲坝建筑公司赔偿其酒店式公寓已投入资金的利息损失和预期租金收入损失并申请对投入资金的利息损失和预期租金收入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

据合同法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葛洲坝建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和昌房地产公司相应损失。

投入工程款是进行商业租赁并取得租金收入的前提条件,故和昌房地产公司同时诉请投入资金的利息损失与租金收入损失构成重复主张,原审法院仅支持和昌房地产公司关于酒店式公寓预期租金收入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和昌房地产公司关于葛洲坝建筑公司应赔偿其对酒店式公寓已投入资金的利息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更高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本案的规则是,其一,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以要求投入资金利息损失或预期租金损失;其二,但利息损失和预期租金损失二者只能要求一种,否则构成重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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