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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发包人应在审查期内或保修期内提出质量请求,否则法院对质量异议不予支持

作者: 点击:323发布时间:2021-12-29 10:10:29

发包人应在审查期内或保修期内提出质量请求否则法院对质量异议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1861一案中,2014310发包⽅东宇公司与承包⼈典公司签订《东宇国际饭店建筑装饰程施合同》工程内容:东宇国际饭店1-5层施图装饰范围内的程项⽬。本案审理过程中,发包人东宇公司主张案涉程存在质量问题并向法院申请鉴定。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东宇公司与典公司《建筑装饰程施合同》2.2关于“⽥林东为甲⽅驻地代表负责对合同履⾏程质量、进度进⾏监督检查”的约定东宇公司并未提交驻地代表⽥林东提出异议的证据或签单。在典公司向东宇公司送达竣结算资料时东宇公司亦未在合同约定的审查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或者答复。在原审判决认定的案涉2016116⽇⾄2018115⽇的两年保修期内东宇公司也未通知典公司进⾏质量保修。故东宇公司关于案涉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承包人索要工程款,发包人通常就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实际上工程可能只有微不足道的瑕疵。本案法院应当也是这样理解的。东宇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提出质量问题,也没有在两年保修期间提出质量问题,可以理解东宇公司已放弃追究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并不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质量鉴定可能被认为是在拖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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