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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在审查期内或保修期内提出质量请求,否则法院对质量异议不予支持
发包人应在审查期内或保修期内提出质量请求,否则法院对质量异议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1861号一案中,2014年3⽉10⽇,发包⽅东宇公司与承包⼈金典公司签订《东宇国际饭店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东宇国际饭店1-5层施工图装饰范围内的工程项⽬。本案审理过程中,发包人东宇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向法院申请鉴定。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东宇公司与金典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2关于“⽥林东为甲⽅驻工地代表,负责对合同履⾏,对工程质量、进度进⾏监督检查”的约定,东宇公司并未提交驻工地代表⽥林东提出异议的证据或签单。在金典公司向东宇公司送达竣工结算资料时,东宇公司亦未在合同约定的审查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或者答复。在原审判决认定的案涉工程2016年1⽉16⽇⾄2018年1⽉15⽇的两年保修期内,东宇公司也未通知金典公司进⾏质量保修。故东宇公司关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承包人索要工程款,发包人通常就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实际上工程可能只有微不足道的瑕疵。本案法院应当也是这样理解的。东宇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提出质量问题,也没有在两年保修期间提出质量问题,可以理解东宇公司已放弃追究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并不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质量鉴定可能被认为是在拖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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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13:50保质期内的质量缺陷承包人未积极反应,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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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13:06工程验收合格后,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质量问题按保修处理,不能要求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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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11:56合同解除后其他公司进驻,发包人不能再提出质量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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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11:19发包人应在审查期内或保修期内提出质量请求,否则法院对质量异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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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10:27施工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投入资金利息损失和预期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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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09:37工程修复费用中包含5%的不可预见费,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