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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合同解除后其他公司进驻,发包人不能再提出质量异议。

作者: 点击:340发布时间:2021-12-29 10:11:21

合同解除后其他公司进驻发包人不能再提出质量异议。

【案情简介】

(2019)更高法民终1163一案中,20131116发包人亿丰公司与承包人十四局公司签订《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峡煤田黑山矿区通盖煤矿矿建剥离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亿丰公司认为,十四局公司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及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酌情要求承担50%过错责任。

【裁判观点】

更高法院二审认为,自十四局公司201411月停止施工至十四局公司2016年提起本案诉讼亿丰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对施工工艺、安全隐患等问题提出过异议或请求该公司亦自认十四局公司撤场后其他公司已进场施工。现该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十四局公司存在过错即请求按照公平原则酌情判令十四局公司承担一半的过错责任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法院认为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关键是在承包人撤场后有其他公司进入现场施工,其所产生的责任即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因为这相当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但这里的审查深度可以继续:承包人作为有专业能力的施工人不能眼看发包人有危险和损失而不提出建议;再则,是什么原因导致承包人撤场?谁的责任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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