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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保质期内的质量缺陷承包人未积极反应,承担维修费用。

作者: 点击:331发布时间:2021-12-29 10:13:08

保质期内的质量缺陷承包人未积极反应,承担维修费用。

【案情简介】

在(2020)更高法民终370一案中,20121120日,发包人中南公司与承包人三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赤水五洲国际商贸城”。

【裁判观点】

更高法院二审认为,三建公司主张该费用非因工程质量缺陷导致,且中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通知三建公司维修,故不应抵扣工程款。更高法院认为,三建公司是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主体,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质保义务。案涉工程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缺陷,中南公司通过寄送工作联系函等方式要求三建公司履行维修义务但未得到积极响应。在此情况下,中南公司委托他人维修并支付维修费用951203元,应由三建公司承担。鉴于中南公司未扣留质保金,原审判决以该维修费用抵扣工程款并无不当。对三建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质量缺陷的维修,这既是承包人的义务,也是其权利。如果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而自行聘请他人维修,则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费用。但如本案,发包人通知了承包人而承包人没有积极回应,则应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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