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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

建设工程合同中被挂靠人是否应当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作者: 点击:322发布时间:2021-12-29 10:16:04

建设工程合同中被挂靠人是否应当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案情简介】

(2019)更高法民终1852号一案中,2012628日,发包人永兴交投与承包人海南华成签订《永兴碧塘至郴州新区AB段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协议》,将郴永大道永兴段项目采用BT建设模式交由海南华成投资建设,项目全长9.21公里。

海南华成郴永大道永兴段项目建设部于2012627日与邓永刚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郴永大道永兴段项目圆管涵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邓永刚全额垫资承包施工。甲方加盖了项目部公章并由何黎华、首永雄签名,乙方由邓永刚签字。合同签订后,邓永刚完成了圆管涵工程的施工。

诉讼中,何黎华、首永雄、杨彦斌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海南华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三人均认可系合伙投资建设郴永大道永兴段项目。

这样,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工程由何黎华、首永雄、杨彦斌三人合伙发包给了邓永刚。那么,出借资质的海南华成是否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裁判观点】

更高法院认为,《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司法解释规制的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违法分包、转包法律关系而非“资质借用人”的资质借用法律关系。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海南华成系出借建筑施工资质给何黎华与永兴交投签订涉案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双方之间构成建筑施工资质借用合同关系并非海南华成独立与永兴交投协商签订施工合同后将案涉工程项目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给何黎华等施工,双方之间不构成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合同关系,且何黎华借用海南华成建筑施工资质是经邓永刚的合伙人欧阳德介绍的,由此说明邓永刚明知其合同的真实相对方是何黎华而非海南华成,邓永刚与海南华成之间不存在分包工程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也是由何黎华、首永雄、杨彦斌实际履行的。再者,本案道路工程项目系何黎华、首永雄、杨彦斌三人实际投资建设交工后由永兴交投回购的BT项目。因此,邓永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主张海南华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这是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邓永刚主张海南华成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实体法上的责任该实体请求权应当具有实体法上的法律基础。

建筑法虽然明令禁止挂靠但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并没有对挂靠情形下的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借用资质情形下资质出借人承担何种责任也没有规定。

永兴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工程发包人和合同当事人永兴交投已不欠付案涉工程款项两者对何黎华等人所欠工程款均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海南华成系出借建筑施工资质邓永刚对此明知两者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工程转包分包合同关系海南华成对何黎华等人所欠工程款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我们看到,我国法律对出借资质应承担何种责任规定是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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