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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不能以被挂靠人为被告,要其支付工程款?
挂靠人不能以被挂靠人为被告,要其支付工程款?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再329号一案中,案涉工程发包方系乌兰县国土资源局,工程名称为乌兰县柯柯镇托海村土地开发(占补平衡)项目,中顶公司系承包方。2015年8月26日中顶公司与朱天军签订《挂靠协议》,挂靠期间为二年,即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乌兰县国土局在欠付中顶公司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裁判观点】
更高法院再审认为,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但中顶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原判决以上述规定为法律依据判决中顶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更高法院予以纠正。
因此,中顶公司再审主张其不承担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的给付责任成立,对中顶公司请求驳回朱天军对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朱天军借用中顶公司的资质与乌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案涉施工合同,中顶公司作为被借用资质方,欠缺与发包人乌兰县国土资源局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中顶公司与乌兰县国土资源局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朱天军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乌兰县国土资源局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朱天军有权向乌兰县国土资源局主张工程款。乌兰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判决认定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再审中乌兰县国土资源局称其已经给付朱天军工程款4058300元,朱天军对此认可。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本案再审判词颇有可以商榷的余地。被挂靠人是收取挂靠费用的,其不能只收费用不承担责任。“中顶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是有疑问的,被挂靠人不转包或者分包工程,那工程是怎么到挂靠人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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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1:16发包人转移债务未经实际施工人同意,不能免除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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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19:45承包人没有欠付工程款情形,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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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19:04发包人就所欠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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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18:22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起诉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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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17:32挂靠人不能以被挂靠人为被告,要其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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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16:49建设工程合同中被挂靠人是否应当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