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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起诉发包人。
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起诉发包人。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1602号一案中,2011年8月12日,发包人瀚星公司与承包人华升公司签订《吉林市紫光绅苑三期1、2、3、4号楼建设施工协议书》。2011年8月15日,华升公司与沈惠根签订《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责任考核协议书》,约定:华升公司将承包的吉林市紫光绅苑三期(合同暂定2亿元)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由沈惠根负责管理施工。本案发包人翰星公司认为沈惠根是承包人华升公司的职员,无权以自己的身份起诉发包人。
【裁判观点】
对此,更高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沈惠根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问题。本案瀚星公司系案涉工程发包人,华升公司为承包人,华升公司与沈惠根签订了考核协议书。从考核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及本案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沈惠根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理由如下:1.华升公司委托沈惠根负责管理施工,沈惠根系以其自己的意思表示负责施工工程的管理与建设。施工过程中,沈惠根代表施工单位在会议纪要、《关于地库复工的几点协议》《工程结算审定签署总表》等文件上签字,实际行使了施工支配权。2.考核协议书约定工程应当缴纳的税金、保险费用等均是由沈惠根负担,工程的聘用人员工资、民工工资均由沈惠根负担,故上述费用均系沈惠根个人投入;从瀚星公司提供的付款凭据看,工程的部分机械租赁合同系沈惠根以华升建设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紫光绅苑四期工程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并由沈惠根申请瀚星公司直接将租赁费支付给租赁机械提供者,故沈惠根系该工程的实际投入者;3.从瀚星公司给付工程价款的方式看,已付工程价款中一部分系瀚星公司汇入华升公司账户,一部分系经沈惠根申请由瀚星公司直接汇入建筑材料提供商、租赁机械提供商及民工等银行账户,还有一部分工程价款直接汇入沈惠根个人账户中。综合以上分析,沈惠根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其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该项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本案法院对沈惠根的实际施工人地位做了比较全面的分析,这对于类似案件有借鉴作用。
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已经被法释〔2020〕25号《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四十三条替代。该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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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1:16发包人转移债务未经实际施工人同意,不能免除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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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19:45承包人没有欠付工程款情形,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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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19:04发包人就所欠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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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18:22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起诉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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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17:32挂靠人不能以被挂靠人为被告,要其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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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16:49建设工程合同中被挂靠人是否应当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