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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

发包人就所欠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点击:323发布时间:2021-12-29 10:18:25

发包人就所欠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379号一案中,201036⽇,东欣公司金跃华与金义祥签订《内部协议书》,约定金跃华联系承接的株洲银泰财富⼴场的⼟建项⽬工程,由公司出面承包给金义祥,金义祥向金跃华支付业务费580万元。201047⽇,发包人银泰公司与承包人东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东欣公司认可其将程全部转包给义祥案涉程由义祥实际完成。义祥还提供了其实际参与施工,与他⼈签订材料采购合同付材料款和⼈工工资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实际组织了施。故义祥有权依照《建设程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第款的规定以发包⼈银泰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并要求银泰公司在⽋付东欣公司程款的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据此20181210湖南院作出(2017)湘45事判决:……二、银泰公司在第项确定的⽋付程款79269888元及利息的范围内对义祥承担连带责任;……(五)银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问题。

更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七⼗条第款、《建设程案件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东欣公司与义祥签订的《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为效合同。但《建设程案件司法解释》第条、第⼗六条第款规定建设程施合同但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程价款的应予持。

因此,金义祥可以就已实际完成的参照双⽅合同约定请求东欣公司程价款⽽银泰公司在⽋付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诉讼中,金义祥与东欣公司均同意双⽅结算以东欣公司与银泰公司之间的结算为准系当事⼈对⾃身权利的处分和确认应予准许。

审法院关于银泰公司应向东欣公司付的程款79668229元并扣除0.5%管理费即东欣公司、银泰公司应向义祥79269888程款的处理意⻅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更高法院二审予以认可。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本案判决全面展示我们更高法院司法解释建立的“实际施工人”制度。其一,在程序上,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持。”这里的承包人是指实际完成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三,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条已经被吸收进《民法典》。《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则转变为法释〔202025号新司法解释,其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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