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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

发包人转移债务未经实际施工人同意,不能免除给付责任。

作者: 点击:338发布时间:2021-12-29 10:19:47

【案情简介】

在(2020)更高法民终105号一案中,201162日,发包人松霖三分公司与承包人泓建集团分公司共同签订《补充协议条款》,工程内容:新中国际城项目。泓建集团通过内部承包将工程交给王文有。王文有与刘兴共同承包。松霖三分公司与荣阳公司合作开发该项目。该项目又通过三方协议转让给隆森公司。争议问题:泓建集团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王文有、刘兴对《转让协议书》约定由隆森公司承担责任无异议但主张松霖三分公司仍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约定松霖三分公司转移债务行为未经王文有、刘兴同意不能成为松霖三分公司免责的法定事由。因此松霖三分公司为发包人其与泓建集团分公司为承发包合同关系依法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等责任。

根据本案所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松霖三分公司和隆森公司均明知王文有、刘兴挂靠在泓建集团分公司名下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施工义务的承包人其二公司与王文有、刘兴形成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更高法院认为,关于松霖三分公司应否承担给付责任问题。因原判决作出后松霖三分公司未提出上诉,隆森公司对于松霖三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内容无权提出上诉主张,故该问题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本院不予理涉。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约定由隆森公司承接项目并给付工程款,但并没有免除原发包人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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