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 建筑法王律师
手机:13501188803
电话:010-83905282; 010-65288888
邮箱: jianzhufa@163.com
微信: jianzhufawang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三层
发包人转移债务未经实际施工人同意,不能免除给付责任。
【案情简介】
在(2020)更高法民终105号一案中,2011年6月2日,发包人松霖三分公司与承包人泓建集团分公司共同签订《补充协议条款》,工程内容:新中国际城项目。泓建集团通过内部承包将工程交给王文有。王文有与刘兴共同承包。松霖三分公司与荣阳公司合作开发该项目。该项目又通过三方协议转让给隆森公司。争议问题:泓建集团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王文有、刘兴对《转让协议书》约定由隆森公司承担责任无异议,但主张松霖三分公司仍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约定松霖三分公司转移债务行为,未经王文有、刘兴同意,不能成为松霖三分公司免责的法定事由。因此,松霖三分公司为发包人,其与泓建集团分公司为承发包合同关系,依法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等责任。
根据本案所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松霖三分公司和隆森公司均明知王文有、刘兴挂靠在泓建集团分公司名下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施工义务的承包人,其二公司与王文有、刘兴形成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更高法院认为,关于松霖三分公司应否承担给付责任问题。因原判决作出后松霖三分公司未提出上诉,隆森公司对于松霖三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内容无权提出上诉主张,故该问题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本院不予理涉。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约定由隆森公司承接项目并给付工程款,但并没有免除原发包人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 上一个:承包人没有欠付工程款情形,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要款。
- 下一个:没有了
-
2021-12-29 10:21:16发包人转移债务未经实际施工人同意,不能免除给付责任。
-
2021-12-29 10:19:45承包人没有欠付工程款情形,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要款。
-
2021-12-29 10:19:04发包人就所欠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
2021-12-29 10:18:22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起诉发包人。
-
2021-12-29 10:17:32挂靠人不能以被挂靠人为被告,要其支付工程款?
-
2021-12-29 10:16:49建设工程合同中被挂靠人是否应当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