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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但可以主张实际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但可以主张实际损失。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205号一案中,2011年12月7日,发包人麻江县人民政府与承包人力大公司签订《麻江县城至白秧坪公路工程碧波至白秧坪标段建设项目建设-移交(BT)合同书》。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力大公司请求赔偿损失。
【裁判观点】
更高法院认为,因案涉合同无效致使力大公司遭受的资金占用损失应予赔偿。因案涉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无效,力大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案涉合同的招标人,麻江县人民政府因未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中标人,在招投标前自行与力大公司进行实质性谈判,并签订协议,对案涉合同无效存在重大过错,负主要责任。合同变更主体后,凯里市人民政府作为概括承受案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麻江县人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力大公司作为案涉合同订约一方,因借用未实际组织施工的建安公司资质,对案涉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案涉项目施工所需资金由力大公司实际投入。麻江县人民政府、凯里市人民政府延迟支付工程款,力大公司主张的建设期、回购期资金占用损失客观存在。案涉合同有关资金占用成本的约定虽属无效,但是,力大公司因案涉合同无效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大小予以赔偿。鉴于招标人一方对案涉合同无效过失较大,以及力大公司就其投入资金遭受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这一具体事实没有尽到举证证明责任,本院酌定该损失赔偿金额为凯里市人民政府实际占用资金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具体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我们已经强调,合同无效,当事人不能主张违约损失,但可以要求资金占用损失。本案酌定该损失是实际占用资金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具体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外,本案也强调了没有依法招标,招标人麻江县人民政府对案涉合同无效存在重大过错,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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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38:04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过分超过违约损失,一审法院自行调整违约金被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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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37:15答辩不应承担违约金可以视为要求调低违约金,法院调整为日万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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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36:27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要求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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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35:34当事人既要求违约金,又要求利息损失,法院判决选择违约金并酌定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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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34:50承包人基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属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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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34:07即使存在对行业的调整,并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