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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

​答辩不应承担违约金可以视为要求调低违约金,法院调整为日万分之三。

作者: 点击:310发布时间:2021-12-29 10:36:29

答辩不应承担违约金可以视为要求调低违约金法院调整为万分之三。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113号一案中,2006101⽇,⾸尔⼤酒店与恒源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尔⼤酒店。林峰与恒源达公司签订的《内部经济承包合同》而成为实际施工人员。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尔⼤酒店在庭审答辩中明确表示其不应承担违约金,可视为对违约提出了调整请求。双⽅合同约定的违约⽐例为每⽇千分之一,于同期银⾏贷款利率⽽且林峰并未举证证明⾸尔⼤酒店逾期付款给其造成其他损失即使按照林峰主张的880万元违约金,其数额亦明显过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违约数额应予调低。

考虑到⾸尔⼤酒店拖⽋程款主观过错明显因此本案的违约酌定⾃2007912⽇起⾄201138⽇⽌按⾸尔⼤酒店实际⽋款数额8065593.85每⽇万分之三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双⽅合同的约定责令⾸尔⼤酒店付违约金,并将违约由合同约定的万分之⼗的违约标准调整为万分之三符合合同履⾏的实际情况该院对此予以采纳。⾸尔⼤酒店提出的“合同,支付违约的约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违约金日万分之三相当于年利率10.95%,这个利率并不太高,法院可以接受。而利率万分之十则相当于年利率36.5%,这个比率太高了,甚至高于民间借贷能够允许的更高利率36%。法院在多个案例中能够接受的更高利率是年24%,这是法院判决能够保护的民间借贷的更高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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