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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

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过分超过违约损失,一审法院自行调整违约金被纠正。

作者: 点击:330发布时间:2021-12-29 10:37:17

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过分超过违约损失,一审法院自行调整违约金被纠正。

【案情简介】

在(2020)更高法民终153号一案中,2014715日,发包人苏商公司与承包人华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宁夏苏商总部园项目1#办公综合楼工程。

201751日,苏商公司作为甲方、华泰公司作为乙方、华泰公司宁夏分公司姚志祥项目部作为丙方,共同签订《退场补充协议》,其中六、违约责任:甲方如不能按以上付款期限支付工程款给丙方,则甲方自愿另外承担所欠丙方工程款总额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赔偿金(利息计算从欠款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赔偿给丙方造成的损失。争议问题:苏商公司支付姚志祥逾期支付工程款赔偿金标准如何确定?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退场补充协议》约定的是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赔偿金,其性质是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过高,苏商公司申请调整,应予准许。最后一笔付款发生在2018828日,苏商公司应自2018829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更高法院二审认为,《退场补充协议》明确了工程款给付、逾期付款责任等权利义务,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苏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姚志祥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调整违约金的依据不足,应予纠正。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本案中,更高法院支持当事人约定的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确定赔偿金这个比率通常要年利率20%以上,是比较高的。更高法院还是一贯地倾向于维持当事人约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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