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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对鉴定意见充分质证,法院不允许专家出庭。
已经对鉴定意见充分质证,法院不允许专家出庭。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845号一案中,2010年1月6日,发包人金沙置业与承包人华北建设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华北建设对大理洱海国际生态城约12万m²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
【裁判观点】
更高法院二审认为,华北建设于2019年7月22日即二审庭审前一日申请专家辅助人(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经电话询问金沙置业,金沙置业表示不同意华北建设的申请。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对鉴定意见进行过充分质证,鉴定机构作出了书面回复;且一审期间鉴定人员曾到庭接受询问,华北建设未申请具有专家辅助人出庭;加之二审期间华北建设未就对鉴定意见提出新的质疑或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无准许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必要。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本案中,更高法院认为已经对鉴定人进行了充分的质证,案件事实已经清楚,不必再请专家出庭。专家是当事人一方所聘请,其观点并不中立。法院更倾向于鉴定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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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9:08虽约定审计合格后付款,但法院仍判按鉴定造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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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8:25鉴定依据的资料不完整,其鉴定结果不应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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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7:39具备鉴定资质,接受了法庭质询,其鉴定结论通常就可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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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6:49鉴定机构应独立工作,法院不能施加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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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6:0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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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5:23已经对鉴定意见充分质证,法院不允许专家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