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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鉴定

已经对鉴定意见充分质证,法院不允许专家出庭。

作者: 点击:327发布时间:2021-12-29 10:24:29

已经对鉴定意见充分质证法院不允许专家出庭。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845号一案中,201016日,发包人金沙置业与承包人华北建设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华北建设对大理洱海国际生态城约12m²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

【裁判观点】

更高法院二审认为,华北建设于2019722日即二审庭审前一日申请专家辅助人(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经电话询问金沙置业金沙置业表示不同意华北建设的申请。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对鉴定意见进行过充分质证鉴定机构作出了书面回复;且一审期间鉴定人员曾到庭接受询问华北建设未申请具有专家辅助人出庭;加之二审期间华北建设未就对鉴定意见提出新的质疑或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无准许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必要。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本案中,更高法院认为已经对鉴定人进行了充分的质证,案件事实已经清楚,不必再请专家出庭。专家是当事人一方所聘请,其观点并不中立。法院更倾向于鉴定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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