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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1401号判决中,发包人潭衡公司与承包人中关村公司于2007年1月15日签订《高速公路土建工程合同》。2011年10月15日,湘潭至衡阳西线高速公路正式通车。2018年8月28日,建业公司出具了湘建咨鉴字(2018)第01002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按双方合同文本及会议纪要鉴定,本工程鉴定金额为243,545,470.65元,其中含劳保基金为7,066,501.81元。对该鉴定意见书,中关村公司提出如下异议:鉴定人及其人员没有鉴定资格和能力。
【裁判观点】
更高法院认为:,关于建业公司及其鉴定人鉴定资质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术语2.0.5条对鉴定机构定义为: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司法鉴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法函[2006]68号)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对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定以及对工程造价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据。
根据上述规定,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必须登记的鉴定从业事项,只需通过行政审批获得资质证书,即可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湖南省司法厅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湖南分册(2017年度)》系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鉴定实行双重执业准入管理的行为,对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定以及对工程造价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据。建业公司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鉴定人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具备鉴定资质。中关村公司关于建业公司的司法鉴定资格存在瑕疵、原审法院司法鉴定人选定程序违法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更高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知道对于工程造价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并不很严,不属于《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四大类司法鉴定。该决定前三类是界定明确的,第四类要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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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9:08虽约定审计合格后付款,但法院仍判按鉴定造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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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8:25鉴定依据的资料不完整,其鉴定结果不应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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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7:39具备鉴定资质,接受了法庭质询,其鉴定结论通常就可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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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6:49鉴定机构应独立工作,法院不能施加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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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6:0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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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5:23已经对鉴定意见充分质证,法院不允许专家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