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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应独立工作,法院不能施加不当影响。
鉴定机构应独立工作,法院不能施加不当影响。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1588号一案中,经2011年4月7日中标确认后,发包人淮南市重点局与承包人太平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京福高铁淮南东站站前广场及公园建设工程。
【裁判观点】
更高法院二审认为,淮南市重点局主张一审法院支持并指示鉴定机构国华公司运用淮南市审计局审计初稿中的数据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有违鉴定机构独立公正的原则。经查,该审核初稿是由淮南市重点局作为证据提交,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鉴定机构直接采用了审核初稿的鉴定意见,从一审法院要求鉴定机构对审核初稿中土方造价进行分析过程来看,仅是要求对审核初稿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最终一审判决仍是结合双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相应认定,并未违反鉴定独立公正原则,故淮南市重点局该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讲,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独立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鉴定活动的独立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和公证性的保证。
司法鉴定活动的独立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司法鉴定机构要相对独立,社会鉴定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应当与侦查业务部门分离。2、鉴定人必须在鉴定机构执业,鉴定机构对鉴定实施日常管理,对鉴定人的活动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但不能干预鉴定结论,不能要求或暗示鉴定人出具某种结论。3、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相互间无隶属关系,鉴定结论不受相互制约和影响,无服从与被服从关系。4、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的活动应对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5、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与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共同目的在于确保鉴定活动及其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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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9:08虽约定审计合格后付款,但法院仍判按鉴定造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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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8:25鉴定依据的资料不完整,其鉴定结果不应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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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7:39具备鉴定资质,接受了法庭质询,其鉴定结论通常就可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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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6:49鉴定机构应独立工作,法院不能施加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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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6:0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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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5:23已经对鉴定意见充分质证,法院不允许专家出庭。